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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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馆陶县万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保秦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河北保秦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8721.96元的80%,计134977.57元。 履行办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河北保秦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判决款项或将款项交本院转原告***领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