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曾静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金2486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曾静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佳佳

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

人民陪审员  王如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任倩

书记员郭晓斐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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