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睿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新河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新河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睿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二、无锡睿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新河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款8.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新河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新河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0元,无锡睿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