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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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32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委托代理人:李琦,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66350056-7。 负责人:王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1年9月9日8时许,被告***驾驶鲁Y×××**号轿车在烟台市牟平区振华量贩超市东门倒车时,将正在步行的原告***撞到,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所驾车辆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9362.80元。被告对原告所述事故无异议,同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06262元,于2014年4月21日前付清。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14元,已支付3700元,被告***不要求原告就多支付的款项予以返还。 三、就本次事故,原、被告一次性处理终结。 案件受理费2627元减半收取1314元,由原告***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衣春霖 审判员 隋秀桥 审判员 宋继宝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婧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