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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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万众普惠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万众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万众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截止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9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利息年利率8%除以365天计算日利率;罚息从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12%除以365天计算日利率;复利从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9月4日,利率按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万众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给付2018年9月21日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息24%计算); 四、原告万众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77号12号楼2单元0301号房产享有抵押权; 五、驳回原告万众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06万元(原告万众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