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万众普惠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万众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万众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截止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9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利息年利率8%除以365天计算日利率;罚息从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12%除以365天计算日利率;复利从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9月4日,利率按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万众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给付2018年9月21日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息24%计算);

四、原告万众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77号12号楼2单元0301号房产享有抵押权;

五、驳回原告万众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06万元(原告万众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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