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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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 毕节市泰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节市泰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951910.9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以代偿款1951910.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048%,从2018年6月15日起计付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毕节市泰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95191.09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毕节市泰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32.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运成 人民陪审员 赵明贵 人民陪审员 谢忠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 頔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