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
永州龙溪司法鉴定所
东安县人民医院
类型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100000元(含已付的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67133.22元(含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

四、被告***赔偿二原告法医鉴定费1050元;

五、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825元,被告***负担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文 旭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周永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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