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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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九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云南平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青山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九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工程款697065.64元,保修金2761726元,共计3458341.64元。违约金按3458341.64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4.75%从2018年9月27日起结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九洲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1996元,由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九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8270元,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537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72元,由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九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