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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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九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九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297065.69元及利息(以697065.69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0日止,以297065.6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2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九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2761726元及违约金(以27617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九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具46422534.69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驳回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九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996元,由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56996元,由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九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930元,由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104702元,由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九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82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