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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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 吉林省亿隆卫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1执恢67号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亿隆卫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仲兆杰、温玉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于2019年9月6日作出的(2019)吉长民众证内经字第298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亿隆卫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仲兆杰、温玉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1.98万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亿隆卫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仲兆杰、温玉华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人民币2200万元。被执行人已按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2019)吉长民众证内经字第2986号公证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2019)吉长民众证内经字第2986号公证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执行费8.94万元,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2019)吉长民众证内经字第2986号公证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