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 山西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借款本金159361.8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20年9月2日利息为3157.02元,2020年9月3日至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林州市长春大道奥林花苑1幢2单元16层1601号房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1元,减半收取177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