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清镇)农商银(2016)年借字105162015032400001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1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按月利率7.9167‰计算); 三、驳回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6元,保全费880元,合计28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强 人民陪审员 周光俊 人民陪审员 兰国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馗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