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增美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隆天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增美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000元; 二、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增美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50元; 三、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增美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2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1,804.47元(以26,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 四、驳回原告新疆增美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84元,减半收取384.42元,反诉费71,8元,由原告新疆增美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