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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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宏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宏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金额为4,700,479.20元的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四川宏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退还的工程保修金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被告四川宏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四川宏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