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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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中心滨河区棚改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井国用【2013】第03102号、井国用【2013】第0310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中心滨河区棚改项目的住宅、车位、商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具体的住宅、车位、商铺信息详见附表1、2、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