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宏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汇丰炼焦制气有限公司 滦县华荣煤炭有限公司 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滦县华荣煤炭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938073.7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49938073.70元为基数按月息0.8%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唐山宏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4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441无由被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宏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