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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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钟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241719.95元; 二、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241719.95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45元,减半收取计12172.5元,由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47.5元。鉴定费12万元,由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万元,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万元(鉴定费已由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付,北京北方天宇医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