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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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快提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1450.8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3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快提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文碧 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 人民陪审员 李公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明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