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租赁费60795元;

二、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60795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支付利息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元,由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婉蝶

人民陪审员  江 凤

人民陪审员  龙义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敬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