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租赁费60795元; 二、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60795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支付利息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元,由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婉蝶 人民陪审员 江 凤 人民陪审员 龙义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敬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