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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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1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坚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森和,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岚,董事长。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4105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住所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无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审原告住所地在成都市锦江区,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骆廷伟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