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项549118.89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490.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892.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792.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800.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29143.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49118.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在被告***不能偿还的范围内承担50%的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营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7元,减半收取5018.5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