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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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娘子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67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52,576.4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1,840.8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赔偿原告***医疗费5207.24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0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747.6元; 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偿还第三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原告垫付的抢救费44,821.05元; 八、驳回原告***和第三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元,其中原告***预缴的1511元,由被告***、***负担878元,由原告***负担633元;第三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预缴的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