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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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台湾映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绍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台湾映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2#、3#地块商业用房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于2015年4月23日解除; 三、昆山台湾映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损失697424.31元; 四、昆山台湾映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35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五、昆山台湾映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2045827.51元及利息(以15677167.1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547464.13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821196.19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六、昆山台湾映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2684500元、现场剩余材料费用966662.87元、项目一次性投入临时设施摊销损失1179900元、活动板房折旧费用468045.9元、公证书光盘所载的拆除工程损失318872.71元,合计5617981.48元; 七、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及进度款共计35545827.51元范围内对昆山台湾映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的2#、3#地块商业用房项目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559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20593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6106元,由昆山台湾映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4487元;鉴定费940000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0000元,由昆山台湾映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186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2474元,由昆山台湾映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187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