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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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0,576.9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0,576.93元的利息(利息以本金90,576.93元为基数分段计算。 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利息为55,994.5元;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滞纳金5642.51元(自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违约金6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