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
潍坊盛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局物流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青岛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4611150.2元;

二、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4611150.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利息;自2019年8月20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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