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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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东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金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砼款2331510.61元及利息(以欠款额2331510.6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7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上述欠款的2510000的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50元,由原告负担2700元,三被告负担2545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