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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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支付利息(期内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按月利率6.67‰计算;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6.67‰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