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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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借款本本息272304.85元(其中利息部分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并自2020年4月1日起,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等至实际还款日;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有权以***名下位于潍城区××街××号××号楼××号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南关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4.57元,减半收取2707.29元,保全费1945元,共计4652.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