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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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石家庄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8009990.37元及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的利息、罚息12991218.75元(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河北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及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的利息、罚息3731710.24元(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河北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被告河北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鹿房权证大河字第××)、土地(土地证号:鹿国用(2011)第02-&tim**;×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应以最高担保额173019400元为限; 四、被告河北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被告河北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机器设备(详见鹿抵201802000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应以最高担保额21418092元为限; 五、被告石家庄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150000000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在120000000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石家庄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465元,由被告河北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收件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50061)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