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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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 北京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剩余未还本金324280.64元、利息9283.76元及自2038年6月29日起至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对上述债务在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对被告***名下的坐落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4元,减半收取31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