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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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00066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33079.92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5400元(已扣除被告***应赔偿的鉴定费和应担负的诉讼费)。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三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相关款项可汇至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南宫支行、户名为南宫市人民法院、账号为50×××16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8元,由原告***担负8元,被告***担负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刚庆 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 人民陪审员 李同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庆锋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