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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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43820元(已扣除事故发生后的垫付款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14674.95元(已扣除事故发生后的垫付款10000元)。 三、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鉴定费12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三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可汇至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南宫支行、户名为南宫市人民法院、账号为50×××16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324元,被告***担负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