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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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赔付原告***、***、***上述损失110548.5元[其中:原告返还扬州市江都区龙川汽车出租服务中心垫付款38753.6元(已扣其承担受理费),原告***、***、***实得71794.9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上述损失211416.4元。 上述第一、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上述款项汇至当事人账户,户名:***,开户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丁伙支行,账号:62×××30;户名:扬州市江都区龙川汽车出租服务中心,开户行:江苏银行江都支行,账号:61×××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58元,由被告扬州市江都区龙川汽车出租服务中心负担1246.4元、原告负担311.6元。原告己预交,被告扬州市江都区龙川汽车出租服务中心在收取上述款项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