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市兴亚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头支行
江苏新光华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扬州市兴亚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新光华机械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264446.3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2264446.39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在102.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扬州市兴亚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1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扬州市兴亚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新光华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458元,由被告扬州市兴亚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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