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深圳市铭诚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宝达机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655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驳回湖北宝达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655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湖北宝达机电有限公司5,210,000元,湖北宝达机电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涉案设备。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9,260元,由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负担53,334元,湖北宝达机电有限公司负担5,9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