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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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赔付原告***上述损失113930元[其中:原告返还***垫付款25090.3元(已扣其承担受理费),原告***实得88839.7元];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上述损失29433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上述款项汇至当事人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江都支行,账号:62×××79;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都支行,账号:62×××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己预交,被告***在收取上述款项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