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三界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43380.96元(其中医疗费、护理费14746.3元直接赔付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计652元,由原告***负担18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