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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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春天金属丝网厂 安平县同良铁业有限公司 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平县春天金属丝网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7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安平县同良铁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平县春天金属丝网厂、安平县同良铁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