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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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7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78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7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708992.51元; 四、变更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7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损失(以708992.51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此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81元,由上诉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共同负担396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850元,由被上诉人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5元,由上诉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共同负担1050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5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