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市乐途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车损保险金车损131400元、拖车费300元及施救费600元,合计132300元(此款汇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72)。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6元减半收取1473元、评估费6600元,合计807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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