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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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华益轮胎有限公司、南昌赫华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鑫源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外经贸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176159.48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至2020年3月4日利息及违约金为953612.75元;2020年3月5日以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9176159.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3.22%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华益轮胎有限公司、南昌赫华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鑫源轮胎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西省外经贸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8984元,由被告江西省华益轮胎有限公司、南昌赫华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鑫源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143152010400014420000000003,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时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