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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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北京稳石丰亦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商月费及招商佣金合计2544219.65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2); 二、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诉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本诉原告北京稳石丰亦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35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9352元,由本诉原告北京稳石丰亦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198元,由本诉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154元。本诉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之数32154元,本诉原告北京稳石丰亦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由本诉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故本诉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本诉原告北京稳石丰亦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诉原告北京稳石丰亦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范媛娟 人民陪审员 卢基平 人民陪审员 金小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凌强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