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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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大自然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宝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苏大自然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宝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了《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四川宝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大自然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苏大自然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四川宝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由原告江苏大自然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