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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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泰州市光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莱创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3民初721号民事判决; 二、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泰州市光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借款1852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80元,由泰州市光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5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苏州赋比兴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60元(其已预交5260元,剩余200元由本院退还),泰州光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00元(泰州光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