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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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市工程咨询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位于张店区房屋,并交付该房屋于原告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淄博市工程咨询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使用费(自2020年1月1日至交付房屋之日,面积262.67平方米,按每天每平方米0.35元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7日为32269元); 三、驳回原告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淄博市工程咨询院的反诉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7元,被告淄博市工程咨询院负担76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淄博市工程咨询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