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财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翰俞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翰俞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苗木货款13036346.61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被告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翰俞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812元,由原告重庆市翰俞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00元,被告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黎 霞 人民陪审员 易先莲 人民陪审员 李洪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简 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