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财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翰俞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翰俞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苗木货款13036346.61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被告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翰俞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812元,由原告重庆市翰俞建筑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00元,被告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黎 霞

人民陪审员  易先莲

人民陪审员  李洪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简 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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