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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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金星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金星水泥有限公司水泥货款410810元、违约金123243元,共计534053元; 驳回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金星水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0元,诉讼保全费4216元,共计14916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金星水泥有限公司负担2516元,由被告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0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金星水泥有限公司已预交5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慧 人民陪审员 姚云惠 人民陪审员 胥永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愉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