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州市黄岩永旭塑料厂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郸城县汲水乡万家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630067819.X“杯子(富光凯迪塑玻口杯400ml)”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台州市黄岩永旭塑料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630067819.X“杯子(富光凯迪塑玻口杯400ml)”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郸城县汲水乡万家购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 四、被告台州市黄岩永旭塑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50000元; 五、驳回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郸城县汲水乡万家购物中心负担300元,被告台州市黄岩永旭塑料厂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