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州市路桥区金丝猫清洗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英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1881执2829号 申请执行人唐卫珍。 申请执行人罗亚娇。 申请执行人温日明。 申请执行人温文兴。 申请执行人温福康。 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金丝猫清洗机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联盟村****。 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卫珍、罗亚娇、温日明、温文兴、温福康与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金丝猫清洗机有限公司委托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8民终79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7094.10元。 执行经过 本院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工商管理等部门出发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查封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现场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81执28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世兴 审判员钟辉 审判员李仕森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曾小山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