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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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浙江玉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乐安县欣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213,724元,限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157,112元,限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原告***、***返还被告浙江玉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0,000元,限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72元,减半收取计4,100.36元,由原告***、***负担1,142.42元,由被告浙江玉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04.75元,被告乐安县欣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1,253.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交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高新支行,账号14×××29)。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